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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荫区城市更新局日前发布通告,公布经十一路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征收冻结期限从2016年9月2日至2017年8月31日。
通告称,自冻结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房屋及附属物,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期间:办理房屋析产、过户;办理户口迁入及分户;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变更公有房屋租赁户名;新设立和变更企业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以及存在其他导致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不予增加补偿费用。
根据通告,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东至阳光新路,西至南辛庄西路,南至兴济河、丁字山,北至经十路。包括:丁字山东路1-4号、6-8号、10号、12号、14号-21号、23号、25号、27-118号、120号、122号、124-128号、130-148号;丁字山路1-3号、5号、6号、8-12号、14号、15号、19号、20号、21-29号、33-40号、41-1号;德兴东街1号、3-6号、9号、13-15号、17号、19号、20号、22-30号、32-46号;德兴街1-3号、5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4号、15-23号、24-25号、27号、29-51号、53号、67号、7177号;德兴西街1-2号、3号、4-13号、14-16号、19号;经十路22866号、经十路22892号2号楼、经十路22900号、经十路22902号、经十路22906号、经十路22908号、经十路22918号、经十路22938号、经十路22946号经十路22968号、经十路22976号、经十路22980号、经十路22982号、经十路22986号、经十路22988号、经十路22996号、经十路23000号、经十路23006号、经十路23008号、经十路23016号、经十路23032号、经十路23046号;水泥厂新村1-5号、8-23号;南辛庄南街2-4号、8号、9号、11-28号、30号、34号、36号、38号;南辛庄中街113号、115号、117号、138号;南辛庄西路70-1号、70-2号、72号;南辛庄中街南巷111-1号院4#平房、南辛庄中街南巷8号。以上门牌号码均包含所有旁门、副门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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