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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用地70年大限争议 地方政府规定自相矛盾

瞭望东方周刊  2011-01-31 09:48

[摘要] 住宅用地70年大限之惑,《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存在自相矛盾处,土地使用权的70年大限问题,因近日上海市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中的“无偿收回”及“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规定再次引发热议。

 

严禁“大拆大建”

根据财新网26日的报道,“47号文”专门针对上述一系列怪现状。“47号文”要求,农村的土地整理以农田为重点,有条件地区也可整治一些荒废或低效利用的农村建设用地。整治腾出的土地复垦为耕地,用来置换建设用地指标,优先满足农村用地需求后,可将指标“少量调剂”给城镇使用,但增值必须全部及时返还农村。

报道称,“47号文”强调,应“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循序渐进”,要为拆迁安置农民提供多种建房选择,尊重农民意愿,严禁不顾条件“大拆大建”,强制农民上楼。

可查资料显示,此前的1月4日,国土资源部召开2011年次部长办公会议,讨论的就是“47号文”的工作方案。

根据部署,各地从1月中旬开始按“47号文”要求开展检查、清理,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到3月底前完成。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叫停、整顿、规范和限期整改;擅自开展试点、超出试点范围和扩大周转指标规模的,要严肃追求责任,并相应扣减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在1月23日召开的国土资源部2011年重点工作安排汇报会上,“47号文”再次被提及。会上,国土资源部副部长王世元要求耕地保护司,稳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同时要加快研究省级重点项目报国务院审批。(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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