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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用地70年大限争议 地方政府规定自相矛盾

瞭望东方周刊  2011-01-31 09:48

[摘要] 住宅用地70年大限之惑,《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存在自相矛盾处,土地使用权的70年大限问题,因近日上海市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中的“无偿收回”及“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规定再次引发热议。

 

住宅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70年这一规定的最初来源也是国务院55号令。为什么是70年?即便是物权法草案起草人之一的王轶也并不非常清楚。

目前的一个传说是:70年期限是把土地作为一种资产,考虑其经营、回报情况,并结合国际经验而制定的。另一个说法是与人的寿命长度有关,因为一般中国人的预期寿命是70岁左右。

这一期限限制与房产所有权的性形成了一个可预期的冲突,到期土地怎么办?

1994年施行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取消了国务院55号令“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也由出让方无偿取得”的规定,对于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的处理方式强调了“提前一年申请续期”的方法。

而《物权法》更进一步,“房地产住宅用地”的期限届满以后可以“自动续期”。且续期没有条件限制,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续。

“房子存在多久,地的期限就存在多久。”物权法草案起草人之一、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王利明在《物权法》通过时曾这样公开表示。住宅用地的70年大限似已不再重要。

何以保证“国不与民争利”

“七议其稿”的《物权法》虽然艰难地写上了“自动续期”,但到期后,土地使用权如何续期、怎样办理、该不该收费、怎么收费等问题都没有规定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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