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住宅用地70年大限之惑,《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存在自相矛盾处,土地使用权的70年大限问题,因近日上海市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中的“无偿收回”及“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规定再次引发热议。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该法将期限届满的情形分为两大类: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和未申请续期。再将申请续期的分为准予续期和续期未被批准两大类。准予续期的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缴纳出让金。而未申请续期和续期未被批准的则要收回使用权,至于补偿与否,该法未提及。
08文本正是基于这两部法律,其第25条到27条,既承认《物权法》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的规定,又采用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分类处理方式。但显然,08文本里面“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不包括住宅建设用地。
上海市规土局在普通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上出现“出让人无偿收回”的字样,显然不合法。
住宅房存在多久,地的期限就存在多久
在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之前,宪法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一直持否定态度。
在1990年实施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即国务院55号令)中,还规定了“出让年限届满,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也由出让方无偿取得。”
“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在那之前并没有把市场经济的因素充分引入土地利用中去。”王轶介绍说。而且,虽然出让人无偿收回并取得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但也一定会采用别的方式对使用人进行安置。“文献中,这样的例子很多。那个时候都是通过政策,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比如一所大学的土地使用权被无偿收回,其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也会被无偿收回,但政府会通过财政投入的方式在另外的地方重新建起一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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