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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统一登记细则征民意 不登记将无法过户

济南时报  2015-03-29 00:00

[摘要] 不动产登记的类型分为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等。《意见稿》规定,未进行首次登记的,不得进行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等所有登记类型。

3月26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对登记程序中可能遇到的特殊问题,如共用不动产登记如何申请、委托申请的具体程序等,逐一细化。其中提出,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

焦点1强制登记房主未首次登记,房子不准过户

不动产登记的类型分为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等。《意见稿》规定,未进行首次登记的,不得进行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等所有登记类型。

不动产权登记3月1日实施以后,一直说明不动产“依申请登记”,也就是说登记是遵循自愿原则。但《意见稿》的规定则说明,如果居民手中房产、土地等未进行不动产权登记,想进行买卖、继承、转移登记,是无法进行的。

此外,意见稿中规定,同一不动产权利有两个以上主体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办理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焦点2 公众知情集体土地、宅基地登记前需公告

《意见稿》提出,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对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海域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应当在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进行公告。公告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宅基地使用及房屋所有权要办理转移,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受让人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焦点3 交易规范进行预告登记可防“一房多卖”

《意见稿》提出,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在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不少市民曾遭遇过“一房多卖”的情况,事后却苦于没有证据,难以维权,《意见稿》的规定可以有效降低“一房多卖”的风险。

焦点4 查询权限有关国家机关可查登记资料

《不动产统一登记暂行条例》中,把登记资料查询人限定在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登记资料。《意见稿》进一步细化了查询主体。

四种情况可以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分别是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有关国家机关可以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意见稿》中还提出了登记错误赔偿责任,登记错误由登记人承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申请人承担等。除赔偿责任外,还将承担法律责任。图个明白

“不动产单元”是啥概念

日前国土资源部公布的不动产权证书中,有“不动产单元号”这一登记内容。很多人疑问,什么是不动产单元?《意见稿》中明确了这一概念:不动产单元由权属界线固定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构成。提炼出“权属界线”、“独立利用价值”、“封闭空间”三个关键特征,规定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与土地、海域共同组成的封闭范围为不动产单元。不动产单元编码规则由国土资源部制定。 (郑楚翘整理)

新政下一套房【身份】变化旅程

小李拥有一套商品房

( 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继续持有

不强制进行不动产登记

打算易主(交易、赠予等)

先进行不动产登记

申请 填写登记申请书受理 提供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审核 不动产登记机构可实地查看登簿 取得不动产权证

意向买家查询登记信息

提交

查询申请书

利害关系证明(有关国家机关出具证明材料也可查询)

买卖双方进行预告登记

转让方的不动产权

证书不动产转让合同双方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成交进行转移登记一房多卖

(无法变更登记)

不动产权属证书 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一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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