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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济南房产纠纷同比上升30% 维权意识亟待加强

济南房天下  2008-03-13 18:45

根据张蕾律师介绍,就他所手中所掌握的信息来看,盘点07年房产纠纷基本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质量问题、办理房产证、格式条款、不实宣传。

1.质量问题:房屋质量一直是业主集中投诉的重要问题之一。小到一扇门窗,大到整个建筑物,任何的质量瑕疵都会给业主日常生活带来了不小的麻烦。一般情况下,比如梁上出现裂缝,大家反应都会找开发商或是找物业来解决,然而开发商与物业互踢皮球的情况屡见不鲜。折腾一圈回来,问题还是不能解决,维权之路回到原点。而当事人如果就质量问题申请鉴定,仅鉴定费用就数千块钱,如果不能鉴定出来房屋主体结构问题,就无法退房,如果找开发商维修,开发商一来就是抹抹墙缝,类似问题,可以涉及的就是几百块钱或者几千元的事,但新房子刚一到手就不停维修,多少让购房者心里产生不快。

2.办理房产证:由于开发商手续不全,或者达不到竣工条件,或者因开发商自身的原因没有办理相关备案手段而导致的在合同期限内没有办下房产证十分多见。而按目前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房产证不能作为进入法定退房的两个理由:主体结构发生问题或者房子已经严重不适合居住。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往往在合同中约定一个较小的违约责任或者约定你可以选择退房。而退房是一般购房者根本不可能接受的条件。

3. 格式条款:开发商利用统一的固定成形的合同条款、格式条款,通过这些格式条款使业户的利益受损。也就是通常说的霸王条款。例如约定的违约金过低,一旦出现违约行为,业主通过约定的违约责任不能得到相关的补偿。例如很多精明的开发商在合同中约定房屋面积“按实测面积多退少补”。院司法解释中,如果合同约定的面积和实测的面积相差3%以上就是开发商白送的,但“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虽然法定3%以上是开发商白送的,但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却是约定优先,这种情况下,看似公平的合同条款中, 无形中使消费者丧失了本来法律规定可以得到的小小的特权。作为弱势群体,购房者很难变更这个格式条款,的办法是套用建设部发布的买卖商品房的格式模本,而不是开发商自己的格式文本。

4.不实宣传。现在很多开发商的广告宣传和效果图等等都是很诱人的,给人无穷的想象空间,但是实际效果无一例外有明显差距或天壤之别,甚至有的开发商还要从利益角度出发变更规划,而这种变更,我们可以下结论的是,没有一个开发商变更规划是为了加大投资提高建筑品质的。说至广告宣传,虽然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广告宣传作为一种要约邀请或是要约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的种种判例表明,这种不实广告宣传很难被认定是合同必须履行的内容,所以提醒广大购房者擦亮眼睛,运用理智去判断你所购心爱的房屋从“效果图上走到地上来的远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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