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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房屋征收补偿条例二审 半数认为补偿不合法

生活日报  作者:王富晓  2014-11-25 00:00

[摘要] 23日,《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记者注意到,相比我省2006年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草案修改稿在规范听证程序、提高补偿标准、细化评估程序等方面均有较大改观。

23日,《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记者注意到,相比我省2006年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草案修改稿在规范听证程序、提高补偿标准、细化评估程序等方面均有较大改观。

补偿标准不少于45平

草案修改稿规定,听证工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者机构组织实施。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得少于三十日。

征收个人住宅,如果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四十五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进行面积补偿,面积补偿标准不得少于四十五平方米建筑面积,具体标准由设区的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按照面积进行补偿所增加的费用,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承担。

住宅拟按一手房价补偿

草案修改稿中提到,对被征收住宅的补偿,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价格评估确定。对被征收非住宅的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价。

而对非住宅房屋的,草案修改稿规定按不低于所处区位二手房的市价评估确定,这与国务院征收条例所确定的补偿标准保持了一致。

草案修改稿同时授权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一级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从各地实践来看,补偿标准一般设定为新建商品房市场价的90%。

明确听证程序启动要件

草案修改稿第14条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半数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政府应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记者注意到,相比旧法对听证程序的规定,草案修改稿主要明确了听证程序的启动要件和重要作用,即市县政府应根据听证情况修改方案。

草案修改稿同时明确,房屋征收决定应经政务常务会议讨论。作出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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