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1年5月,杨某(乙方)从吕某(甲方)处购买一套二手房,当时谈定总价款48万元。双方约定杨某在首付20万元后,余款28万元采用按揭贷款的方式予以付款。合同中双方还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为2011年10月1日前,并在合同第七条中约定在2011年12月31日前,出卖人吕某将其及家庭成员的户口迁出。
2011年5月,杨某(乙方)从吕某(甲方)处购买一套二手房,当时谈定总价款48万元。双方约定杨某在首付20万元后,余款28万元采用按揭贷款的方式予以付款。合同中双方还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为2011年10月1日前,并在合同第七条中约定在2011年12月31日前,出卖人吕某将其及家庭成员的户口迁出。
合同第九条违约责任条款中,双方约定: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后,如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每一日,违约方应按日计算向本合同房屋买卖的相对方支付本合同总房款价3‰的违约金并赔偿相对方因此所造成的损失;若甲方违反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乙方有权依前述之约定获取违约金。
按合同约定,吕某将房屋在2011年9月交付给了杨某使用。杨某买房时称主要是想把户口落在房子上,吕某表示他买了新房子就把户口迁走,不耽误杨某落户口。但至2012年6月,甲方吕某因新购房屋没有交房,无法落户,故未能将户口迁出,杨某及家人的户口也无法落入所购房屋内。在多次协商无果后,杨某将吕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吕某向其支付其违约金8万元。
市中区法院审理认为,杨某购买房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居住和使用,以实现物权的正常权能。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中即使未约定户口的迁出和违约金问题,这一行为也应视为出卖方履行合同中的附随义务,不履行合同中义务的,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或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因吕某提出违约金约定过高,法院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的规定,以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衡量后,判决吕某向杨某支付违约金1.5万元。
市中区法院法官李江提醒市民,现在房屋交易比较常见,因为交易中没有注明过户等细节引起的纠纷也很多,很多买卖双方为了落户最后对簿公堂。法官提醒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注明落户及什么时候迁走户口等细节,并约定好违约责任,以免日后引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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