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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中介不明码标价客户可以不给钱

生活日报  2011-01-28 09:11

[摘要] 在签订合同后,中介突然又多出了不少收费项目,不给钱下面的程序就没法办了,这是不少通过中介购买二手房的购房者十分烦恼的事。这种情况以后有望得到制止。日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发布,对中介机构和中介经纪人的服务和收费标准做出了相关的规定。新的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新规内容:新办法规定各种费用要“挑明”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像张先生遇到的这种情况,在中介市场上不是个例,记者采访的五位通过中介购房的市民,均表示遇到了这种情况。

记者26日以购房者身份走访部分中介市场,发现绝大多数中介经纪人不会主动提示有这项费用,只有购房者自己主动提及时,中介才会告诉你收费标准,同时很少有中介主动给你列一份详细的收费清单。“购房者不问,我们一般不会主动告诉他们的。”一家中介经纪人私下向记者透露。而记者仅在一家中介里看到墙上悬挂着相关的收费标准,绝大多数中介店没有在店内显著位置标明收费标准。

而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目前的中介行业收费标准是1999年制定的,那时的房地产市场和现在的有着很大区别,当时对于评估和贷款费的收费标准没有明确界定。

而日前公布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则对此有着明确规定,那就是类似评估费、贷款费等费用必须“挑明”、“标明”让购房者有足够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办法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

同时,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

同时,要求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可以制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不少购房者表示,这样对购房者十分有利,签合同前有了充足知情权,那么自己可以有效防止“受气”,“觉得不公平不签就是了,或者是跟中介商量降低收费数目,都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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