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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法院判决撤销女子将房屋赠与母亲的行为

济南房小秘2023-08-22 17:21:24

在2020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宋某多次向原告孙某借钱,为了确保借款到账,被告出示了自己的房产证,并承诺即使无法偿还借款,仍然拥有名下的房产可供执行。孙某基于涉诉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的事实,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等方式,共借给被告宋某13.5万元。借款期限到期后,孙某催促被告还款,但被告确实没有金钱偿还欠款。

2022年4月,孙某与第三人电话沟通被告还款事宜时,才得知在被告多次借款期间,被告已将名下房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注:第三人是被告宋某的母亲)。被告的财产转移行为是故意逃避债务,已经侵害了孙某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涉及到债权人的撤销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行为。被告宋某在2020年3月至6月期间多次向孙某借款共计13.5万元,而宋某在该借款期间将房屋赠与其母的行为属于无偿转让财产。这种行为影响了孙某的债权实现,因此孙某请求撤销被告与第三人转让房产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天桥区人民法院对此提出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的规定,天桥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了2020年4月27日被告宋某将房屋赠与第三人并进行不动产权转移登记的行为。

审理此案的天桥区人民法院桑梓法庭曲洪涛庭长介绍说,被告在借钱时用自己的房产作为担保,取得了出借人的信任。然而,在需要清偿债务时,被告却将房产无偿转让给他人,故意逃避债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出借人有权申请法院撤销借款人无偿转让房产的行为。经过审理,法院撤销了被告将房产赠与第三人并进行登记的行为,房产重新回到了借款人名下,成为了偿还债务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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