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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发布户口新政 考上大学可将户口迁至学校所在地

山东商报  2017-07-07 09:37

[摘要] 7月6日,山东省公安厅公布《关于调整驻鲁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省内新生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7年起驻鲁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省内新生,可自愿选择是否将户口迁至学校所在地。

7月6日,山东省公安厅公布《关于调整驻鲁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省内新生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7年起驻鲁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省内新生,可自愿选择是否将户口迁至学校所在地。

根据通知规定,申请迁移户口的新生可持户口簿中的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到学校报到。学校要在入学年度的11月1日前持录取通知书、常住人口登记卡,以及盖有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或省、市人社部门技工学校招生专用章的新生花名册,统一到驻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本通知自2017年8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3日。

据了解,国办发〔2016〕72号文件《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明确要求,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省会及以下城市要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省会及以下城市要探索实行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高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

该政策调整前,我省自2008年开始,山东省大中专院校录取本省新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凭新生居民身份证、录取通知书等办理入学手续。外省生源学生考入山东省大中专院校,仍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关于调整驻鲁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省内新生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

各市公安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国办发〔2016〕72号和鲁政办发〔2017〕33号文件精神,现就驻鲁普通高校(指经批准列入国家和省招生计划且具有学历或技工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承担研究生培养任务的科研机构、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下同)录取省内新生的户口迁移政策调整如下:

自2017年起驻鲁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省内新生可自愿选择将户口迁至学校所在地。申请迁移户口的新生可持户口簿中的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到学校报到。学校要在入学年度的11月1日前持录取通知书、常住人口登记卡,以及盖有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或省、市人社部门技工学校招生专用章的新生花名册统一到驻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各地接到通知后,请与驻地普通高校做好工作衔接。

本通知自2017年8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3日。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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