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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已经泛黄 房产风波却仍未平息

都市女报  2017-06-27 15:12

[摘要] 那时候,李阳和周娜结婚不久,一间20平米的单位宿舍,承载了所有的温馨。儿子李然出生后,李阳决心努力工作。靠着这股劲儿,五年时间内,他从一名技术员升到技术总监,一家人搬进140多平的大房子。

想起刚才咄咄逼人的前妻,眼瞅着儿子婚期渐近,房子却无法过户,李阳的思绪又飘到20年前……

那时候,李阳和周娜结婚不久,一间20平米的单位宿舍,承载了所有的温馨。儿子李然出生后,李阳决心努力工作。靠着这股劲儿,五年时间内,他从一名技术员升到技术总监,一家人搬进140多平的大房子。

然然4岁时,周娜突然提出离婚,李阳虽无奈但选择平静面对,最终两人协议离婚并办理了公证,孩子归周娜抚养。考虑孩子将来需要住房,双方商议将两人共有的该套住房留给孩子,并约定等孩子年满18周岁后再去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在此之前房子留给李阳及孩子居住、使用。

此后,双方一直相安无事,直到2014年然然年满18周岁,李阳联系周娜要求将房产过户给孩子,周娜拒绝办理,并扬言要撤销离婚时所签署的财产分割协议。去年,然然结婚急需婚房,李阳没办法,想起诉周娜。那么,周娜是否有权单方变更或撤销离婚时所签署的财产分割协议?

泰泉高端家事认为,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离婚时真实意思的表示,签署后只要协议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即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离婚后一方反悔,要求将离婚时约定给子女的房产重新做出约定,但另一方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就此类情况的处理做出明确规定,即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离婚协议是李阳与周娜自愿达成的,并办理公证,不存在欺诈、胁迫的可能,而且离婚后的数年时间里周娜并未就此提出过任何异议,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可以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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