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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租期未约定 任意解约亦受限制

济南时报  2017-05-09 15:02

[摘要] 案情回放:老王在90年代的时候承包了村里的一块耕地,耕地面积约3亩,当年县政府为他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案情回放:老王在90年代的时候承包了村里的一块耕地,耕地面积约3亩,当年县政府为他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当时的村委会主任在考察了市场之后,决心带领村民种植大棚蔬菜,村委会与老王达成口头协议,村委会以其名义租赁老王家位于村南的三亩耕地,用于修建蔬菜大棚,租金每亩每年300元,每年支付一次,但对租赁合同的期限未做约定。然而,近两年村委会总以财政没钱为由拒绝支付租金。老王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土地租赁合同,村委会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审理法官考虑到老王提出解除合同未提前通知村委会,且租赁土地上仍建有蔬菜大棚,若马上拆除大棚并返还土地将造成巨大损失,故对老王提出的解除租赁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

李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本案中,老王作为农民,应当了解土地的使用具有期间性,本案争议的土地用途为大棚种植,其起诉时,该大棚尚在种植期间,如果立刻解除租赁合同,大棚以及大棚内的种植物都需要立刻处置,将会给村委会造成巨大损失。老王解除合同的请求能否被支持应当建立在老王是否已经提前通知村委会并留给村委会必要合理的腾退期间基础之上。尽管对于不定期租赁,法律赋予了出租人的合同解除权,但是法律在赋予出租人权利的同时,也为其限定了义务,就是必须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该案的案情并不复杂,却突显了农村土地纠纷的特点:口头交易、无凭无据、双向违约、互不相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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