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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怎么分配?村民开会来决定

济南日报  2017-05-09 14:17

[摘要]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提出,对于实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包干补偿的,应当征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和相关权利人同意。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提出,对于实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包干补偿的,应当征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和相关权利人同意。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被征地群众社会保障补贴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要纳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范围。

补偿方案应告知被征地人

我省提出,市、县(市)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在拟征收土地公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示、征收土地公告中,除列明《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事项外,应当一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相关权利人可以申请协调、裁决、听证和行政复议的权利及申请期限和受理机关。

对于实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包干补偿的,应当征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和相关权利人同意,在《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中注明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和补偿标准,并由各方共同签字确认。

补偿标准至少5年调整一次

我省提出,要完善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机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市政府制定,报省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同意后执行,并适时作出调整,至少5年调整一次。

此外,我省还将加强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管理。各市、县要切实加强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资金管理,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被征地群众社会保障补贴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要纳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范围。

对补偿有异议可提出申请

为了更好地化解矛盾,我省提出要健全征地矛盾化解机制。意见明确,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土地权属、地类、面积等有异议的,可以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实施征地的市、县政府提出书面协调申请。被申请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协调,妥善处理有关问题;协调不成的,应当在书面告知书上载明协调过程及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因,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裁决。

此外,如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有异议,可以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实施征地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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