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李先生和陈女士为夫妻,拥有A、B两套住房。2005年3月,李先生未与陈女士商量,擅自将A房租给了刘先生,两人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三年,但未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
李先生和陈女士为夫妻,拥有A、B两套住房。2005年3月,李先生未与陈女士商量,擅自将A房租给了刘先生,两人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三年,但未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事后,李先生将此事告诉了陈女士,陈女士未表态。2006年8月,房地产价格大涨,李、陈决定将A房卖掉,遂与幸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还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但未将该房已出租的情况告知幸女士。随后,李、陈以A房已出卖为由要求刘先生尽快搬走,刘先生不同意,理由是租期未到。而李、陈认为,该租赁合同未经陈女士签名同意。后来,幸女士也持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刘先生搬离A房,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已由买卖双方签字并已到公证处公证,具有法律效力,但遭到刘先生拒绝。现在刘先生想咨询租赁合同是否成立,自己能否可以继续居住?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在租赁合同有效期间,租赁物因买卖、继承等使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更的,租赁合同对新所有权人仍然有效,新所有权人不履行租赁义务时,承租人得以租赁权对抗新所有权人。李先生与刘先生签订合同时虽然李先生没有征得共有人陈女士同意,但事后告诉了陈女士,陈女士并没有反对,应当视为默认,因此租赁合同成立。刘先生拒绝搬走的理由成立,因为从2005年3月起合同有效期为3年,应于2008年3月到期,2006年8月要求搬走则合同未到期,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买卖合同的成立并不影响租赁关系的继续。且因为幸女士与刘先生并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而且买卖合同尚未生效,因此幸女士无权要求刘先生搬走。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