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张大因自己年事已高,为恐百年后自己名下的房产引起家人的矛盾,遂写下一份遗嘱,明确表示自己百年后将其名下房产留给妹妹张小妹和侄子张小强,其他人无权干涉。
张大因自己年事已高,为恐百年后自己名下的房产引起家人的矛盾,遂写下一份遗嘱,明确表示自己百年后将其名下房产留给妹妹张小妹和侄子张小强,其他人无权干涉。其后张大因病住院,在重病期间与妹妹张小妹签下一份协议,协议中明确谁照顾生病的自己并养老送终,房产就归谁所有,但因张大病重还未签字捺手印就离开了人世,张小妹按照协议内容送了张大后一程。此房产应该归谁所有?
根据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且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后的遗嘱为准。本案中张大所立关于房产分配的遗嘱本应有效,但是因为后期在张大病重期间,张大与张小妹之间签署了一份协议,而协议中所涉及的财产与遗嘱中的财产一致,所以推翻了遗嘱,遗嘱无效。但又因为协议后张大没有签字做后的确认,所以协议未生效。虽然协议未生效,但张小妹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根据我国诚实信用原则,张大名下的房产应归张小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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