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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拆违拆临问责征意见 轻则通报重则移交司法

济南日报  2017-02-23 10:37

[摘要] 《济南市拆违拆临工作问责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全市征求意见建议。

《济南市拆违拆临工作问责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全市征求意见建议。该办法规定,涉“公”单位或个人,对违法违章建设瞒报漏报或拒不拆除的,情节轻的将会受到通报批评,重的则移交司法机关。

济南拆违拆临再出重拳!记者昨天获悉,为进一步推动拆违拆临工作,严肃工作纪律,市依法整治违法违章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济南市拆违拆临工作问责办法(征求意见稿)》,并面向全市征求意见建议,希望广大市民通过电子邮件积极参与。电子邮箱:jnzzgz@sina.com。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涉“公”单位或个人,对违法违章建设瞒报漏报或拒不拆除的,情节轻的将会受到通报批评,重的则将移交司法机关。

问责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和政协机关,审判、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各级干部、中共党员、国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拆违拆临工作中违反相关纪律和规定的行为。

问责原则

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问责内容

(一)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和政协机关,审判、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各级干部、中共党员、国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拆违拆临工作中涉及本单位、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问责:

1.对自有或租用的违法建设(含违法违规户外广告、临时建筑。下同)漏报、瞒报、拒报的;

2.对自有违法建设拒不拆除的;

3.违法违规户外广告设施依附载体的产权人或使用人、管理人拒不拆除的;

4.参与、实施违法建设或其实际控制的企业、单位实施违法建设的;

5.国有土地使用权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对其出租、入股、合作土地上的违法建设制止、拆除不力或未按规定报告的;

6.妨碍、阻挠拆除工作的。

(二)各县区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具体组织实施拆违拆临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问责:

1.对本辖区拆违拆临工作组织领导不力的;

2.在调查摸底工作中弄虚作假,漏报、瞒报、拒报违法建设的;

3.对违法建设应拆不拆、拖延拆除的;

4.未按时完成拆除任务的;

5.辖区内出现新增违法建设未即查即拆的;

6.其他未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应当问责的情形。

(三)相关行政审批机关、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单位接到拆除违法建设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及责任人应予问责:

1.未对违法建设行为主体依法采取惩戒措施的;

2.为违法建设办理不动产转让、抵押手续、登记的;

3.拒不停止为违法建设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服务的。

问责适用

(一)问责标准。

1.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情节较重的,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人员实施约谈或诫勉、予以全市通报批评;

3.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移送有权部门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人员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二)移送处理。

1.问责涉及各级人大代表的,问责部门将其违法情况抄告该代表的本级人大组织;情节严重的,建议依照法定程序责令其辞去代表职务或予以罢免;

2.问责涉及各级政协委员的,问责部门将其违法情况抄告该委员所在的政协组织,建议依据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其参加政协委员会的资格;

3.问责涉及驻济的省级以上有关单位(部门)及其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按照管理权限移送有权部门处理;

4.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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