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简介:2014年3月,秦女士与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一套期房。2015年9月,秦女士验收入住该房屋,但当年冬季,秦女士发现朝南的卧室及客厅在冬至前后两月无日照,采光受到较大程度的影响。随后,她与售房公司进行协商,要求解决该问题,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案情简介:2014年3月,秦女士与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一套期房。2015年9月,秦女士验收入住该房屋,但当年冬季,秦女士发现朝南的卧室及客厅在冬至前后两月无日照,采光受到较大程度的影响。随后,她与售房公司进行协商,要求解决该问题,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秦女士遂将该售房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赔偿其采光权损失10万元、房屋贬值费5万元及无日照采暖煤气额外支出5万元。
荣凯说法:法院审理后认为,秦女士房屋的采光问题确是由该公司开发建设的楼房造成,但该公司按照经过审批的规划设计进行施工,并不存在过错。此种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对当事人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根据相关规定,被遮挡阳光的居民住房,以居室窗台中心点,在冬至日日照时间不足1的,每户按其居室被遮挡状况给予补偿。鉴于该公司对此事并无过错,秦女士主张的补偿数额过高。后,经法院调解,秦女士与该公司达成一致,该公司一次性补偿秦女士2万元。联系电话:0531—88712348/88812348地址:济南市经四纬二路东图大厦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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