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简介:王某与张某婚后无子女。为老有所养,两人与侄女王小某于2008年8月10日,签定一份赠与合同,并经公证处公证。
案情简介:王某与张某婚后无子女。为老有所养,两人与侄女王小某于2008年8月10日,签定一份赠与合同,并经公证处公证。双方约定两人将坐落在某处的房产赠与侄女王小某所有,该房产依法办理过户后,两人仍然有权居住直至逝世为止,在此期间,受赠人王小某无权干预两人的居住权。后双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2010年,王小某搬进与两人共同居住。开始,双方关系尚可。2012年10月王小某生孩子后,为生活琐事,经常与两原告发生矛盾,两原告遂于2013年4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王小某搬出居住,经法院调解后息诉。2014年3月开始,双方再次发生矛盾,发展到无人交纳水、电、气费用,以致被停电停气。老人遂再次起诉,要求撤销与王小某间的赠与合同,让王小某搬出此房。房子已过户,两人还能要求王小某搬出房子吗?
荣凯解答:双方签订的房屋赠与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居住在一起虽有矛盾,影响了两人对房屋的居住、使用,但并没有严重侵害两人,对两人要求解除赠与合同之诉请,法院应不予支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两人逝世前对房屋享有居住权,涉案房屋又系成套住宅,无法分割使用,那么根据民法中公序良俗原则,为使两高龄老人能安度晚年,由王小某搬出居住较为妥当。王小某可待双方矛盾消除或两人逝世后再搬进该房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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