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肖先生向律师苏红求助:我年幼丧父,爷爷去世遗留一套房产,叔叔要我签字变卖房产。如果我不同意,他就和奶奶将我起诉至法院,并要求分割我和母亲现在居住的房产。
近日,肖先生向律师苏红求助:我年幼丧父,爷爷去世遗留一套房产,叔叔要我签字变卖房产。如果我不同意,他就和奶奶将我起诉至法院,并要求分割我和母亲现在居住的房产。
案情简介:
我今年31岁,年幼时父亲因病去世,是由母亲和外公外婆抚养长大的,和爷爷、奶奶、叔叔基本没有来往。今年年初,爷爷去世。爷爷名下有一套80平米的房屋,房产证上是爷爷和叔叔的名字。现在,叔叔打算卖掉该套房屋,让我签字同意变卖房产,并让我继承爷爷名下的部分遗产。如果我不同意签字,他和奶奶就要到法院告我。
此外,我和母亲居住的房子是父亲生前单位分配的房子。父亲去世后,母亲出资买下这套房子的产权,房产证上的性质为私有房,产权人是母亲的名字。叔叔和奶奶认为这是父亲的遗产,有他们的份额,要把我和母亲起诉到法院分割这套房屋。
请问律师:我是否有权利不签字变卖爷爷的房产?叔叔和奶奶是否有权利索要母亲名下房产的份额?
律师苏红点评:
根据《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具体到本案中,肖先生爷爷遗留的房产,其中一部分属于可继承遗产,在未分割前属于所有继承人共同共有。肖先生有权力不签字变卖共有部分,但在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肖先生的叔叔和奶奶可以请求分割。
肖先生母亲在其父亲去世后所购买的房屋应当为个人财产,其叔叔和奶奶无权请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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