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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因病去世 名下房产到底属于谁?

都市女报  2016-09-01 08:13

[摘要] 近日,市民张女士求助:公公再婚后,她和丈夫出资购买了公公单位的房改房,登记在公公名下。现公公病逝,后婆婆不愿搬移住处。“这套房屋应该怎么处理?”

近日,市民张女士求助:公公再婚后,她和丈夫出资购买了公公单位的房改房,登记在公公名下。现公公病逝,后婆婆不愿搬移住处。“这套房屋应该怎么处理?”

案件简介:

早年,公公蔡某分得一处单位福利房,他和婆婆在此居住。2000年,婆婆因病去世,作为的儿子,丈夫和我搬来一起照顾公公生活。2002年,经人介绍,公公认识同样是丧偶的王某,两人十分谈得来,很快登记结婚。随后,我和丈夫搬离住处,房屋留给公公和王某居住。

2003年,公公单位允许购买房屋产权,我和丈夫使用公公的工龄,又拿出部分钱将房屋买下,并登记在公公名下。2015年7月,公公突发心脏病,经抢救无效去世,没有留下任何话语。处理完公公后事,我和丈夫找到王某商量房屋的处理问题。这处房屋虽然登记在公公名下,但是我们出资购买,打算收回。然而,王某却说这是他和公公的共有财产,她要继续住在这里。

经过多次沟通,我们都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请问律师:这套房屋是属于公公的个人财产还是他和王某的夫妻共有财产?

律师李淮明点评:

房改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中该房屋是蔡某通过房改房的方式取得产权,而且该房折算其工龄,考虑到房改房具有福利的性质因素,此房应归蔡某所有。

但此房是在蔡某和王某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产权,无论是其中的一部分还是全部,对于该部分或全部产权,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房屋产权为夫妻共同所有。因此,本案中的房产应该属于蔡某和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关于丈夫的出资,张女士可以要求王某连本带息偿还。另外,蔡某去世后遗留该套房产,张女士的丈夫和王某可以共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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