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 纠纷 > 正文

离婚后房子赠与女儿 未过户即毁约房子何去何从?

都市女报  2016-08-17 08:13

[摘要] 今年年初,宋女士与丈夫林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将共有房产赠与女儿。离婚后,林某以各种理由拒绝办理过户登记,宋女士不知如何解决,找到律师事务所咨询相关法律问题。

今年年初,宋女士与丈夫林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将共有房产赠与女儿。离婚后,林某以各种理由拒绝办理过户登记,宋女士不知如何解决,找到专业家事律师事务所咨询相关法律问题。

案情简介:

因工作原因,我和丈夫长期两地分居、聚少离多,今年年初协议离婚。协议约定:“7岁的女儿由我抚养,他不承担抚养费,婚后购买的房产赠与女儿。”办理完离婚,前夫没有履行约定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经我多次催促,前夫竟要撤销对赠与。我想请问律师:前夫对女儿的赠与行为,在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况下可以撤销吗?

专业家事律所点评:

离婚当事人之间离婚协议中的赠与约定与普通的赠与合同具有明显的区别。因而,在任意撤销方面,比普通的赠与合同具有更加严格的适用条件。离婚时,宋女士与前夫林某约定将共有房产赠与女儿的条款依附于离婚协议而存在。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对离婚当事人双方均有法律效力。离婚协议认定为有效的,赠与条款也不可以单独撤销。

根据《物权法》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未经房屋共有人宋女士同意,前夫林某不应享有任意撤销权。另外,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有房产赠与给子女的行为可以视为一种以解除夫妻关系附之于赠与合同条件的行为,既然夫妻双方已离婚,视为所附条件已经成就,故该赠与行为不可任意撤销。综上,林某不享有对该共有房产赠与的撤销权利,而是有义务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尽快协助办理房产过户登记。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关注济南房天下官微

有专业有态度有房源有优惠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精彩评论

亲,登陆后才可发表评论哦~,立即登录

发布已输入0/200

相关知识更多>>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