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于先生经某中介公司介绍,选中了一套住宅,并与中介公司签订《买卖要约通知书》,约定:于先生同意以90万元购买该套住宅,若中介方能将该住宅以低于90万元的价格成交,于先生则将差额部分的50%奖励给中介方作为佣金。同时,于先生交给中介公司2万元定金。后经中介公司努力, 业主同意以87万元出售该住宅。
案例——
于先生经某中介公司介绍,选中了一套住宅,并与中介公司签订《买卖要约通知书》,约定:于先生同意以90万元购买该套住宅,若中介方能将该住宅以低于90万元的价格成交,于先生则将差额部分的50%奖励给中介方作为。同时,于先生交给中介公司2万元定金。后经中介公司努力, 业主同意以87万元出售该住宅。于先生与业主、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后来于先生了解到,该住宅所在小区内其他同类型、同面积的住宅售价都不超过78万元,甚至有类似住宅售价仅72万元左右。据此,于先生认为中介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属于违规操作,因此要求中介公司退还他所交的2万元定金,并终止交易。中介公司应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解析——
买家比较了市场上相同类型物业的楼价后,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所约定拟交易物业成交价格过高,因此,要求单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在二手楼市中,由于交易情况和影响交易物业价格的因素多种多样 ,因而同样品质的物业成交价格也会有很大差异。
本案中,于先生显然对购买的住宅成交价格因素了解不够,从而认为中介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他没考虑到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住宅成交价格是经买卖双方协商同意的,是交易当事人真实意愿的体现,中介公司对此并没有决定权。如果在合同中没有把“拟交易物业成交价若高于同类”作为合同可撤销的因素进行约定,那么买卖双方就应该依据合同约定,依法履行合同,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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