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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买的二手房办理过户籍迁移了吗?

济南日报  2016-07-15 08:18

[摘要] 第二季度,市人民来访法律顾问室共处理群众涉法涉诉信访案件188件,接待来访群众310人次。

 

第二季度,市人民来访法律顾问室共处理群众涉法涉诉信访案件188件,接待来访群众310人次。其中协助市委信访局接待20人以上群众集体访10件,向群众依法解答法律咨询90件,依法化解矛盾纠纷44件,转相关部门处理7件。在来访案件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7件,涉农纠纷案件11件,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件13件,婚姻家庭类纠纷13件,占来访案件总量的23%。本季度以下三类案件较为突出:

“银行转账”不是借款证据

市民陈某与朋友李某经常商业往来,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期间,李某因经营需要陆续向陈某借款。其中有两笔借款共3万元为陈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借给李某,李某并未出具书面借据。2016年初,陈某向李某催要借款,但至今无法找到李某。无奈之下,陈某向李某发了近百条短信催促还款,李某只回复了一条短信:“有条就还。”陈某询问市人民来访法律顾问室值班律师:没写借条,只有银行转账凭证的借款能否要回?

值班律师答复:依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民间合法借贷法律行为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作为出借人的陈某主张债权时,应出具借款的事实证据,银行转账凭证仅能证明钱款转账事实,不足以确认双方具有合法借贷关系,所以陈某主张债权缺乏充足有效的证据。市人民来访法律顾问室提醒广大市民:出借人在借出钱款尤其是大额款项时应要求借款人书写借款凭证,不要碍于情面或过于信赖对方而忽略了这一重要证据的取得。若出借人缺失借条等有效借款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出借人有可能丧失胜诉权。

辞职切勿太随意

在劳动关系中,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应具备形式要件和时间要求,方能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双方的劳动关系依旧存在。如果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市民赵某与某机械加工公司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工作半年后由于个人原因,向公司口头提出辞职,之后一个多月未去上班。由于赵某的离职,导致公司未能按时完成生产任务,给公司造成损失。其间公司多次催促赵某到公司履行工作交接义务,办理离职手续。赵某认为自己已向单位口头提出辞职,并已到了外地,没有回去的必要。现公司法律顾问向赵某发出律师函,要求赵某10天内来公司办理工作交接,并赔偿公司相应损失。赵某不同意公司要求,双方发生分歧。市人民来访法律顾问室值班律师依法向赵某讲解了法律具体规定,告知其未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提前30日向单位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并因其未履行辞职的法定义务,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值班律师主动与公司联系,积极调解,公司考虑赵某经济较困难,同意不再追究其赔偿责任。赵某也向公司负责人表示道歉,积极配合公司办理交接工作。

市人民来访法律顾问室提出法律建议:一是《劳动合同法》一方面保障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另一方面也规定了劳动者必须履行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打算辞职时应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切勿随心所欲,否则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建议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合同中注明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利义务,当劳动者提出辞职时,主动告知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减少劳动纠纷的发生。

买二手房要明确户籍问题

郭某来济务工多年一直租房居住,经过多年积累于2015年通过房屋中介与田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双方顺利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但当郭某到派出所办理家庭户口迁入手续时,被告知所买房屋上原房主的户口未迁出,暂时无法办理迁入手续。随后郭某找到原房主催促其将户口迁出,田某要求郭某支付迁出户口劳务费1000元,郭某不同意。市人民来访法律顾问室对双方纠纷进行了调解,经过耐心调解,田某同意将户口迁出,郭某愿意支付田某交通费100元。

市人民来访法律顾问室提出法律建议:一是房屋购买人在购买房屋前,应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详细了解户口迁移管理规定、办理流程。二是购房人应向卖房人了解所购房屋的户口登记情况,对户口迁移情况进行沟通说明。三是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卖房人出售房屋后须将户口一并迁走的具体条款,明确双方的法律权利义务,避免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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