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确定了2017年要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系统全国联网的目标之后,职能归属、系统搭建标准等相继确定,涉及不动产统一登记操作环节的技术规范已经落地。
在确定了2017年要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系统联网的目标之后,职能归属、系统搭建标准等相继确定,涉及不动产统一登记操作环节的技术规范已经落地。
“这是我们收到的一系列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律文件中,对查询问题规定得为细致的一个,之前的都是原则性规定,但是,这次不一样。”6月7日下午,一位地方国土资源厅内部人士向 《规范》对不动产统一登记中为敏感的查询问题进行了细化规定,除规定了有权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的主体外,《规范》系对于查询登记的规定基本围绕不动产标的物展开,这意味着殊为敏感的“以人查房”难以拥有合法空间。
细化查询
2013年11月2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此后,《不动产登记条例》《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文件相继下发,基本构成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律和行政职权框架。“但是,前几个文件汇总,对于查询的规定还都是原则性的,而对公众而言,查询又是敏感和关键的问题。”中国土地开发综合研究院研究员于垂青表示。
多位参与不动产登记制度前期论证的权威人士告诉 此前,由于房姐、房叔等个人拥有多套住房的事件被曝出,并引发纪检、法律部门对相关人员的调查,不动产统一登记一度被外界寄予反腐、监督等方面的期望。但也因涉及个人隐私和法律权利的侵犯与保护问题,引发巨大争议。
“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初衷不是从反腐出发的,但外界寄望能够产生这样的效果,这就使查询问题站到了风口浪尖上。”于垂青表示。
明确主体
此次《规范》中,对于查询主体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规定,也对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相关司法部门的边界进行了明确界定,使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查询,基本具备了实际操作性。
《规范》中在明确提出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全部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同时,明确将利害关系人的范围界定为: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
与此同时,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的权利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的范围,也由《规范》进行了明确界定,即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对于司法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规范》提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同时,按照《规范》的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
“查询”空间
所谓“以人查房”,是指以不动产权利人为特定查询条件,通过不动产统一登记平台,查询其名下所有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的查询行为。
《规范》要求,查询的不动产属于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管辖范围。同时,还要求查询行为的目的明确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这些规定看,其操作规范基本以不动产标的为对象,因此,“以人查房”的操作空间基本不存在。
“当然,不能排除个别情况,司法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特定方式的查询,这一点《规范》也没有禁止,但是这不应该是常态。”于垂青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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