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从六个方面提出了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具体政策措施。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从六个方面提出了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具体政策措施。
在培育市场供应主体方面,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库存商品住房;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发展租赁地产。
在支持租赁住房建设方面,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 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
对个人出 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明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一般纳税人出 租在实施营改增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承租住房的 租金支出,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统筹研究有关费用扣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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