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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营改增” 非一线城市未满两年按5%征收

齐鲁网  2016-03-25 15:49

[摘要] 据山东广播电视台新闻 《早安山东》节目报道,财政部、国税总局24日下午公布的《营业税改征 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对个人住房转让实施差别政策。

据山东广播电视台新闻 《早安山东》节目报道,财政部、国税总局24日下午公布的《营业税改征 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对个人住房转让实施差别政策。其中,北上广深圳之外的非一线城市,个人出售住房,购买不足2年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 税;2年以上(含2年)的,免征 税。

北上广深四城市中,个人出售住房,购买不足2年的,按5%全额缴纳 税;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其中,“非普通住房”的 税,按的5%征收;普通住房则免征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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