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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部分赠与妻子离婚后还能要回吗

都市女报  2016-03-12 08:12

[摘要] 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2014年11月,王某某私自开走张某某婚前购买并登记在张某某名下的汽车一辆,并拉走家中所有家电、家具、家纺等物品。

张某某与妻子王某某于2014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二人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约定:一、张某某于登记结婚之前在某小区买房产一份,全部购房款约为56万元,除首付款外,其余房款在银行办理贷款,同时以该房作抵押;二、双方约定该房产归二人共同所有,待全部贷款还清并解除抵押登记后,双方到房管部门将所有权变更登记为共同所有。双方对该份协议进行了公证。

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2014年11月,王某某私自开走张某某婚前购买并登记在张某某名下的汽车一辆,并拉走家中所有家电、家具、家纺等物品。2014年12月16日,张某某将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某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中,王某某同意离婚,但其主张双方已就涉案房屋作过公证,公证是不可撤销的,故要求对涉案房屋进行分割。张某某主张,其对房屋权属一半的赠与是基于婚姻,婚姻不能持续,当然要撤回赠与,张某某仅同意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还贷数额进行分割。

【律师点评】

张某某、王某某仅对未生效的物权约定进行了公证。涉案房屋购买于当事人双方结婚前,系张某某婚前个人财产,张某某基于婚姻关系的存在,在登记结婚后,与王某某达成《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约定房屋为共同所有,婚后共同还贷,在未来还贷完结后,将房产证变更为共同所有。以上约定中,涉及的婚前财产部分应认定为张某某对王某某基于婚姻关系的赠与,即基于婚姻关系持续存在的事实,张某某将自己婚前个人财产赠与王某某一半。

现因王某某带走未经权属确认的财产,侵害了张某某的权益,王某某的行为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直接导火线;加之王某某对本来基于婚姻关系应尽的义务也因婚姻关系破裂而不再履行,在这种情况下,张某某要求撤回婚前财产赠与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

刘纯清,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山东政法学院兼职教授、山东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秉承“做律师先做人”的理念。

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是以公司法务、刑事辩护、民事代理、公益维权为特色及优势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先后获得“山东省妇女维权岗”、“山东民营企业公益之星”等荣誉称号。明湖律师团队常年为公司、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广大需要法律服务的人群,提供专业而优质的法律服务。明湖法律服务热线:0531-67804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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