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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称为申遗强拆房屋 县政府无合法手续败诉

济南时报  2016-03-04 08:04

[摘要] 原告姬某诉称,其为汶上县南旺镇南旺二村的村民,在村里拥有宅基地,并建有用于居住的房屋。2011年1月前后,被告汶上县政府成立拆迁指挥部,对原告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

村民姬某发现自家房屋被强拆,而拆除其房屋的是汶上县政府成立的拆迁指挥部,因对强拆存在质疑,姬某起诉到法院。县政府辩称是为了京杭大运河申遗才强拆房屋,但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县政府无法拿出合法的用地审批手续,不管工程项目如何重要,行政机关也不能违法行使行政职权,遂判决县政府败诉。

原告姬某诉称,其为汶上县南旺镇南旺二村的村民,在村里拥有宅基地,并建有用于居住的房屋。2011年1月前后,被告汶上县政府成立拆迁指挥部,对原告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2015年4月,原告才获知是被告成立的拆迁指挥部将其房屋强行拆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汶上县人民政府辩称,原告诉请涉及的原房屋位于汶上县南旺镇驻地,京杭大运河贯穿该镇,大运河保护和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系国家重大文化工程。“中国文化遗产日”于2011年6月11日在南旺举行,由于时间紧迫,为确保大运河如期申遗,在反复做工作未果的情况下,被告对南旺一村、二村包括原告在内的个别住户实施了拆迁。申遗工作符合文物保护的需求,符合绝大多数群众的意愿。

济宁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后,需要拆迁房屋的,由拆迁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并进行公告等一系列相应程序。本案中,被告一直未提交合法用地审批手续,原告被征收的房屋系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人是汶上县大运河南旺枢纽工程大遗址保护与申遗工作指挥部,指挥部未经法定程序将其拆除,应当对其行为负责,而指挥部是汶上县人民政府设立负责拆迁工作的临时机构,因此其行为的法律后果依法应当由汶上县人民政府承担。汶上县南旺镇人民政府作为镇一级的政府,法律并未赋予其具有强制拆迁的行政职权,而在本次拆迁汶上县南旺镇人民政府积极宣传,并参与强制拆迁,对其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二被告均主张涉案强拆行为系因确保京杭大运河如期申遗,符合绝大多数群众的意愿,但是不论涉案工程项目如何重要,行政机关均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职权,符合绝大多数群众的意愿更不能作为违法实施行政行为的抗辩理由。

据此,法院确认被告汶上县人民政府,汶上县南旺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姬某位于汶上县南旺镇南旺二村房屋的行为违法。

李岫岩律师 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拥有省内专业的城市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行政诉讼等专家律师团队,代理了大量在国内、省内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案件,其代理案件多次入选国家部委督办案,省高院评选的十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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