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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一起买房 分手如何分割

都市女报  2016-02-27 08:13

[摘要] 2010年,正处于恋爱期间的小高与小顾买了一套商品房。小高支付了26万余元购房首付,并与小顾一同申请了50万元贷款。可就在购房后不久,两人却分手。新房没有办理产权登记,双方就房屋分割问题未能达成一致,于是小高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0年,正处于恋爱期间的小高与小顾买了一套商品房。小高支付了26万余元购房首付,并与小顾一同申请了50万元贷款。可就在购房后不久,两人却分手。新房没有办理产权登记,双方就房屋分割问题未能达成一致,于是小高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小高表示愿意按照双方各自出资比例,给予小顾2万折价款,房屋产权归小高所有,剩余贷款也由其清偿。但小顾认为房屋系双方共同购买,预告登记信息也显示该房屋为两人共同共有,因此不同意按照出资比例分割。小顾提出两个方案,一是由其补偿小高20万元,取得房屋产权,二是由小高向其支付补偿款20万元,房屋归小高所有。

经法院审理查明,截止到2013年7月,小高除支付首付款26万余元外,还偿付了贷款本息16万余元,而小顾仅偿付贷款本息1.5万余元。诉讼期间,法院根据小顾的申请,对该房屋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100万余元。

法院认为,该房屋的预告登记虽记载权利人为小高、小顾,但双方在预售合同中并未约定共有的性质,该房屋也未办理产权登记,且小高与小顾之间不具有家庭关系,因此认定双方对于共有的性质约定不明确,根据法律规定,应认定房屋为小高、小顾双方按份共有。由于该房屋尚有贷款未偿还,故应以房屋价值与贷款余额的差额为基础,考虑双方各自偿还的贷款本金及支付的首付款计算出资比例予以分割。

【律师点评】

我国《物权法》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本案中涉案房屋的预告登记虽为男、女双方共同共有,但双方在预售合同中并未约定共有的性质、房屋直至诉讼时也未办理产权登记,因此双方对于共有的性质约定不明确,且男女双方之间不具有家庭关系,因此应认定涉案房屋为双方按份共有。若已登记为共同共有,但因双方恋爱失败未能实现婚姻关系,购买婚房用于共同生活的目的不能实现,可认为共有基础丧失,法院也应准予分割。

刘纯清,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山东政法学院兼职教授、山东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秉承“做律师先做人”的理念。

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是以公司法务、刑事辩护、民事代理、公益维权为特色及优势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先后获得“山东省妇女维权岗”、“山东民营企业公益之星”等荣誉称号。明湖律师团队常年为公司、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广大需要法律服务的人群,提供专业而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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