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市场 > 正文

无子夫妻遇七年之痒离婚时丈夫独吞房产

都市女报  2016-02-24 08:12

[摘要] 高女士收到法院传票后,对老公王先生更是气愤,因为王先生提出离婚并主张房产归他一人所有。高女士不知该如何是好,遂拨打李卉律师团队维权热线咨询相关问题。

高女士收到法院传票后,对老公王先生更是气愤,因为王先生提出离婚并主张房产归他一人所有。高女士不知该如何是好,遂拨打李卉律师团队维权热线咨询相关问题。

案情简介:我和老公经朋友介绍相识,起初我们向往自由生活,婚后初期一直没要孩子。转眼间,我们结婚已经七年,老公还是喜欢自由自在的生活,而我却开始羡慕一家三口温馨的生活,也时常埋怨老公他总是天天不着家。不知何时,我和老公间的隔阂越来越多,离婚已成定局。

我万万没想到,老公首先起诉离婚,更令人生气的是,他想一人独吞房产。当初购买这套房子时,大部分是老公出资,公婆也凑了一部分,房产证登记在老公名下。老公说,这套房子是他家出资购买,且房产证登记的也是他,房子理应归他所有。我想问一下,这套房子的产权到底归谁所有?

李卉律师团队点评: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本案中,王先生父母出资部分,且未明确表明只赠与王先生一人,这种情况应认定为对夫妻二人的赠与。另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知识产权的;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高女士和王先生婚后所购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

需要注意,根据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如果涉案房产由王先生父母全款购买且登记在王先生名下,这套房产理所当然属于王先生个人。本案中,王先生父母只是部分出资,更符合《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关注济南房天下官微

有专业有态度有房源有优惠
相关知识更多>>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