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 城建 > 正文

卖房后拆走固定装修遭诉

都市女报  2016-02-17 08:12

[摘要] 2014年10月,王某与小李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王某将其名下一处房产转让给小李,双方协商一致成交价包括室内固定装修及部分家私电器。

2014年10月,王某与小李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王某将其名下一处房产转让给小李,双方协商一致成交价包括室内固定装修及部分家私电器。

合同签订后,小李向王某交付了房地产转让款,并于2015年2月21日将房产过户至小李名下。3月18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确定房地产于4月20日前交付。王某在交付上述房地产前却将部分室内固定装修及家私电器等拆除并搬走,包括窗帘、抽油烟机、燃气灶、热水器等。

收房日到来时,小李以固定装修被拆除为由拒绝收房,并起诉称王某在交付房屋前擅自将包含在转让款中部分房屋装修拆除。拆除的装修价值约12780元,该费用损失应当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某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拆除的设施属原告所有,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地产买卖合同虽未列明房屋交付时所包括装修及家居设施的具体项目,但合同载明房地产按现状出售,并一再强调房屋转让包括卖方已支付的装修费和其他随房出售的设施物品等,以及成交价包括室内固定装修及部分家私电器等,王某擅自将前述固定装修及必备电器设备等拆除并搬走构成违约,故应向小李赔偿损失。

【律师点评】

本案中原告小李与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但合同中却未列明房屋交付时所包括装修及家居设施的具体项目,致使买卖双方意见出现分歧。根据法律,当事人对合同的有关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而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可以适用交易习惯对合同进行解释。因此,按照二手房交易习惯,通常理解为出卖方应保证转让房地产能够正常使用。王某在交房前擅自将部分装修及必备电器设备拆除及搬走的行为足以影响了房屋正常使用,故法院判决王某构成违约。

刘纯清,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山东政法学院兼职教授、山东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秉承“做律师先做人”的理念。

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是以公司法务、刑事辩护、民事代理、公益维权为特色及优势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先后获得“山东省妇女维权岗”、“山东民营企业公益之星”等荣誉称号。明湖律师团队常年为公司、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广大需要法律服务的人群,提供专业而优质的法律服务。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关注济南房天下官微

有专业有态度有房源有优惠
相关知识更多>>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