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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赠送房产讨妻欢心 失业丈夫疑她出轨反悔

都市女报  2016-02-05 08:12

[摘要] 父母全款为管先生购买一套房产,并登记在他的名下,婚后为讨妻子欢心,他先后两次将房屋所有权变更为妻子一人所有。现妻子出轨,管先生想要撤销赠与,遂找到李卉律师团队咨询相关法律问题。

父母全款为管先生购买一套房产,并登记在他的名下,婚后为讨妻子欢心,他先后两次将房屋所有权变更为妻子一人所有。现妻子出轨,管先生想要撤销赠与,遂找到李卉律师团队咨询相关法律问题。

案情简介:

管先生大学毕业后,求职不顺利,工作后收入也不高,为让他尽早组建家庭,父母便出资全款为他在市中心购买了一套房产,并将房产登记在他的名下。2011年3月,管先生与董女士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共同居住在该房产内。担心收入甚微的自己难以留住妻子的心,管先生决定将原本是自己单独所有的房屋登记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并去房管局办理了房屋变更登记。2014年2月管先生辞职在家暂时失去收入来源,见妻子对自己失去信心,他再次做出决定,将自己所有的另一半房屋的产权也变更给妻子,即该房屋全部登记在妻子名下,并办理了变更登记。即使这样,几个月后管先生发现妻子还是出轨。2014年11月管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自己将房屋变更给妻子的行为,并将房屋权属登记恢复至其个人名下。管先生想请问一下律师:能否请求法院撤销自己先前的赠与行为,将房屋产权重新登记在自己名下?

李卉律师团队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在两次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的性质是否一致。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本法律规定是关于夫妻婚前及婚后取得的财产的归属和管理问题的明确。但本案中,管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房子的处分显然更适用于《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

由于管先生对妻子的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并协助妻子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因此,管先生不能行使《合同法》中第186条关于赠与任意撤销权的规定。但据《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本案中,董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出轨行为,严重违背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互负忠诚义务。因此,如果管先生能提供证据充分证实妻子的侵害行为,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撤销对妻子董女士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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