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4年春节后不久,林先生家发生一件闹心的事。家中的卫生间出现漏水,不仅给林先生一家的生活带来了不便,导致林先生一家不得不在卫生间无法使用的情况下临时到宾馆居住,还花费了不少维修的费用,造成了不小的损失。
2014年春节后不久,林先生家发生一件闹心的事。家中的卫生间出现漏水,不仅给林先生一家的生活带来了不便,导致林先生一家不得不在卫生间无法使用的情况下临时到宾馆居住,还花费了不少维修的费用,造成了不小的损失。
在发生漏水后,林先生当即找物业公司报修,物业公司的维修人员及时赶到现场,经检查后发现,是由于楼上业主家的管道破裂漏水导致林先生家发生漏水。但是楼上业主家中当时并没有人,无法及时维修。直到第二天楼上的业主返回家中,物业公司的维修人员才紧急进行了维修。林先生要求楼上的业主和物业公司共同赔偿损失,却遭到了楼上业主的拒绝,物业公司也表示漏水并非公司管理不当造成。
因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林先生从2014年6月起开始拒绝交纳物业费。后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林先生支付物业费。同时,林先生亦起诉楼上业主及物业公司赔偿其损失。林先生要求先对漏水进行处理,否则不同意交纳物业费。
【律师点评】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2条的规定:“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因此,林先生可以对造成漏水的过错方提起诉讼,要求其排除妨碍、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而物业公司要求林先生给付物业费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与相邻关系纠纷系不同法律关系。因此,林先生抗辩的先解决漏水问题,否则不同意交纳物业费的意见,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这一法律关系中缺乏法律依据。对于物业费,物业公司已经提供了物业服务,同时,从林先生家发生漏水后报修的情况看,物业公司及时派人员检查维修也证实物业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履行了服务、管理的职责,因此林先生理应交纳物业费用。
刘纯清,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山东政法学院兼职教授、山东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秉承“做律师先做人”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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