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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法律知识问与答

济南时报  2016-01-30 08:03

[摘要] 买卖双方之间就转让同一房屋先后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合同中关于房屋价款、履行方式等约定存在不一致,房屋买卖双方就此产生争议的,应当依据买卖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约定继续履行,一般应以后一份协议的约定为准。

一、一房多卖的情况下房屋应当归谁所有?

一房多卖,在合同均为有效的前提下,买房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则上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买房人: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应综合考虑各买房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已经办理了网签和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确定。

二、房屋买卖中,同一房屋签订了数份房屋买卖合同,发生冲突,以哪份合同为准?

买卖双方之间就转让同一房屋先后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合同中关于房屋价款、履行方式等约定存在不一致,房屋买卖双方就此产生争议的,应当依据买卖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约定继续履行,一般应以后一份协议的约定为准。

三、开发商一房两卖可以同时主张双倍返还已付购房款和房屋涨价损失吗?

房地产开发商一房两卖,符合《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条规定的违约情形,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买房人要求同时赔偿房屋涨价损失和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损失的,可以予以支持,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预售房就市涨价,开发商违约吗?

商品房签约意向书如果已经明确了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预售房屋的地点、面积、单价、总价、以及定金支付、签订正式买卖合同的时间等要素,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内容上具有确定性的履行条件,其性质上应认定为具有法律效力的预约合同,开发商如果单方改变价格的行为构成违约。如果因开发商的违约行为导致买卖双方不能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其违约行为造成买房人信赖利益损失,依法应当对其进行相应的赔偿。

五、不动产预告登记具有什么效力?

物权法》第二十条不动产预告登记规定,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六、谁享有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的合同解除权?

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构成根本违约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违约方不享有合同法定解除权。如果因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等原因,致使房屋买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房屋买卖双方均有权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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