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简介:王先生于2012年一次性付款200余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子,并将房屋登记在未成年的儿子小王名下。2014年,为扩大公司经营规模,王先生向银行申请贷款,为此他提出用登记在儿子名下的房子作为贷款的抵押担保物,结果却遭到银行拒绝贷款。
案情简介:王先生于2012年一次性付款200余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子,并将房屋登记在未成年的儿子小王名下。2014年,为扩大公司经营规模,王先生向银行申请贷款,为此他提出用登记在儿子名下的房子作为贷款的抵押担保物,结果却遭到银行拒绝贷款。
律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在生活中,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从法律上说是属于未成年人的财产,如果要对其进行处置,首先应当征得全体监护人的一致同意,其次要经过严格的公证程序,证明该处置行为确实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如求学、治病等重大事项所需,否则相关处置行为应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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