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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房屋婚后升值离婚时增值部分咋分配

济南时报  2016-01-21 08:03

[摘要] 案情简介:2012年,赵女士购买了一套住房,同年与刘某结婚。后来由于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两人离婚。此时,房子已经升值,刘某向法院申请对房子增值部分进行分割。

案情简介:2012年,赵女士购买了一套住房,同年与刘某结婚。后来由于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两人离婚。此时,房子已经,刘某向法院申请对房子增值部分进行分割。

荣凯解答:《婚姻法》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就本案的情况而言,婚前购买的房屋应属于赵女士的个人财产。通常情况下,财产增值的归属应当考虑所有权归属,但婚姻案件中由于双方关系特殊,在判断财产增值归属问题时,需要考虑当事人之间基于身份关系对于财产增值的贡献问题。

夫妻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对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可能有维护、保管、投资等行为,如果这些行为足以导致财产本身的增值,即该行为对财产的增值作出了贡献,那么在处理增值财产归属问题时,就应当考虑对行为人结合贡献比例进行补偿。如果财产的增值与行为人的婚后行为没有必然联系,即当事人的行为并不足以导致财产价值的增加,那么财产的增值部分就应当归财产所有人所有。本案中,如果房屋价值的增加不是基于双方结婚的事实,也不是由于刘某婚后对房屋的投资、经营等行为,而是由市场的自然变化导致,那么刘某就没有权利分得房屋的婚后增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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