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许先生购买了一套价值65万元的商品房,其中贷款35万元,产权登记是许先生自己一个人的名字。一年后许先生结婚,婚后并没有和妻子进行任何的书面财产约定,收入仍是各管各的,而且房贷一直用许先生的工资在还。
问——
许先生购买了一套价值65万元的商品房,其中贷款35万元,产权登记是许先生自己一个人的名字。一年后许先生结婚,婚后并没有和妻子进行任何的书面财产约定,收入仍是各管各的,而且房贷一直用许先生的工资在还。但近俩人闹起了离婚,妻子说这房子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婚后涨价的部分应当属于双方投资所得,她理应享有一半份额,而许先生则认为房子应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妻子无权分得,后因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达不成一致,双方就离婚一事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
答——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结合本案,许先生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房屋显然应属于许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也为其个人债务。但是,如果许先生无法证明双方之间的财产有所约定的话,那么配偶就被视为参与了贷款的清偿,尽管不改变个人财产的性质,许先生却应该归还妻子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数额中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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