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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发生“一房多卖”请重视预告登记

济南时报  2015-12-05 08:04

[摘要] “一房多卖”又被称为房屋的多重买卖,即房屋的产权人先与买房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产权人收受价金后,再卖予其他买房人,并向其他买房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房多卖”又被称为房屋的多重买卖,即房屋的产权人先与买房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产权人收受价金后,再卖予其他买房人,并向其他买房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房屋产权人进行“一房多卖”后,买房人除拥有债法上的请求权外,并无排斥其他买房人的权利,对于房屋产权人,则仅能按照债务不履行的规定向原房屋产权人请求违约责任。对此,在房价不断上涨的情况下,容易造成买房人巨大的经济损失。

为解决“一房多卖”问题,我国法律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物权法》第20条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由此可知,预告登记制度,具有限制房屋产权人与买房人签约后再出售房屋并转移产权给其他买房人的作用。值得买房人注意的是,预告登记并非法律上的强制义务,需要买卖双方自行约定。另外,买房人如果不确定自己所购买的房子是否是“一房多卖”,可以在买卖合同签订前,自行到房屋管理部门查证,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购房风险。

由于房屋的价值比较大,在避免“一房多卖”的问题上,请购房者重视预告登记制度,在购房时进行预告登记,以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避免“一房多卖”问题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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