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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盖失修摔伤人赔18万 由天桥市政管理局承担

舜网-济南时报  2015-11-13 09:45

[摘要] 连日来,本报集中关注“城市暗伤”,更有市民因井盖缺失受伤甚至毁容。遭遇“城市暗伤”,该如何维权?日前,天桥区法院判决一起污水井伤人案件,一审判决污水井管理单位赔偿伤者18万余元。

连日来,本报集中关注“城市暗伤”,更有市民因井盖缺失受伤甚至毁容。遭遇“城市暗伤”,该如何维权?日前,天桥区法院判决一起污水井伤人案件,一审判决污水井管理单位赔偿伤者18万余元。

原告高女士诉称,2012年10月17日晚,她骑电动车行至天桥区泺口街道办事处东侧向北20米处时,掉入一个污水井中,导致其身体多处受伤。其间,高女士家人曾多次找污水井管理单位要求担负相应责任,但涉事被告均相互推诿,无人承担责任。无奈之下,高女士将案件起诉至天桥区法院。

在诉状中,天桥区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天桥市政管理局)、泺口街道办事处和泺口居委会均被列为被告。应诉中,三被告否认自身对此案件负有责任。

天桥区法院表示,天桥市政管理局既然自认由其负责对泺口街道办事处院落东墙外道路进行管理和维护,那么该道路之上的污水井的管理及维护工作即属于其职责范围之内,也就是说天桥市政管理局即系涉案污水井的实际管控者。高女士虽主张泺口街道办事处及泺口居委会应对其所受之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泺口街道办事处及泺口居委会亦系涉案污水井的管控者,且泺口街道办事处及泺口居委会对其该主张亦不认可,故对其该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另外,依据交警部门出具的视频监控显示,截至高女士受伤时涉案污水井盖下陷已两三天,在此期间一直未能予以修复。据此可证天桥市政管理局对于涉案污水井可能会对行人造成损害理应有合理预见,但其却未能就此采取相应措施。由此,对于天桥市政管理局应对涉案污水井采取合理措施而未采取的情况下,因该污水井对行人所造成的损害应由天桥市政管理局承担。

日前,天桥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济南市天桥区市政工程管理局赔付原告高女士,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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