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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卖了我的房子? 老汉遭遇房产诡局

济南日报  2015-11-03 08:18

[摘要] 家住济南的王老汉正在居住的房子在一天之内被卖了两次,两名“买房人”握有王老汉本人签名的《房屋买卖合同》先后理直气壮地将他告上了法庭,索要巨额违约金。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家住济南的王老汉正在居住的房子在一天之内被卖了两次,两名“买房人”握有王老汉本人签名的《房屋买卖合同》先后理直气壮地将他告上了法庭,索要巨额违约金。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自住房屋两次莫名“被卖”
不久前,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买卖合同纠纷案。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张先生诉称自己在一年多前与被告王老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一套位于槐荫区某小区的118平方米的房子卖给原告,房款约定50万元。原告缴纳了定金20万元,但是被告迟迟不肯完成约定交易,所以请求法院判令王老汉双倍返还购房定金
庭审中,原告张先生提供了涉案房屋的房产证原件和原被告双方签名的《房屋买卖合同》作为证据。合同中的被告签名后经权威鉴定部门鉴定,系被告王老汉本人所签。案情似乎一目了然。
但是被告王老汉对原告的供述完全不予认可。他辩解道:涉案房屋是自己和老伴正在居住的,根本没想过要卖掉。至于合同怎么签订的,全是因为轻信人言,帮人担保反落入圈套所致。原来,一年多前,王老汉曾用这套房子替以前的同事王某担保贷款。在一家私人贷款公司,王老汉将涉案房产做了抵押担保,在工作人员提供的一堆材料上如数签下名字,帮助王某顺利贷了款。房产证原件留在了经办人手上,王老汉当时也没有细看那一堆材料就签了名,《房屋买卖合同》有可能是那个时候稀里糊涂签的。
这一起案件还在审理中,槐荫法院立案庭又收到一份起诉状。一名刘姓青年起诉王老汉,他也握有一份王老汉签名的《房屋买卖合同》,诉称自己同王老汉有房屋买卖交易,自己已支付10万元定金,但是王老汉迟迟不履行合同,要求王老汉双倍返还定金。奇怪的是,两份合同签订的日期是同一天,涉案房产也是同一处。
案情疑点重重
虽然案情扑朔迷离,但是主审法官还是从双方的供述和提供的证据中找到了几个疑点:
首先,有三名以上的证人证言证实了王老汉担保事实的存在,由于担保发生的时间和《房屋买卖合同》签署的时间前后相差无几,被告王老汉的房屋所有权证理应在放贷公司那里,怎么会莫名其妙跑到原告张先生手中呢?
其次,原告张先生对20万元定金的交付方式说明为现金交付,现金的来源是从银行取款。但在审理中其未能提供从银行取款的相应手续。
再次,从原告的供述中发现原告只在签合同时对购买的房屋做了口头了解,并未再进行充分了解,甚至没有实地考察过,就同被告签下了购房合同。这与日常生活中人民群众购买高价值生产、生活用品的常规做法明显不符。
后,联系到刘某起诉的案件,被告王老汉一天之内两次买卖同一套自住房屋,这跟一般交易习惯严重不符。
原告无法给出合理解释
如此多且明显的疑点原告都不能给出合理解释,尽管原告手中握有由被告亲自签名的《房屋买卖合同》,但是法院依然无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日前,槐荫法院一审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随后,刘某的诉讼请求也因举证不能被依法驳回。张某、刘某上诉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济南中院依法维持了原判。
法官提醒交出房产证原件时
应索要收到条
1.替人担保好选择正规的金融机构,比如国有银行之类的地方,不要轻易选择私人贷款公司。
2.签署材料的时候,要谨慎核实相关信息后再签名,因为每一个签名都具有法律效力,都需要个人为此负责任,慎防落入圈套追悔莫及。
3.不要轻易将自己的房产证原件交给陌生人和陌生机构,如果不得不交出,也需要求对方出具有对方签名或加盖公章的房产证收
到条一份,保证在遇到纠纷的时候手头
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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