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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长清现“一地二主”

舜网-济南日报  2015-09-30 10:11

[摘要] 在长清区峰山路西侧,长清热电厂以南、原长清汽车改装厂以北,有一片120余亩的土地,那是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泰集团”)和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莲花味精”)曾共同出资筹建山东莲花金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莲花金泰”)的地点。

在长清区峰山路西侧,长清热电厂以南、原长清汽车改装厂以北,有一片120余亩的土地,那是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泰集团”)和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莲花味精”)曾共同出资筹建山东莲花金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莲花金泰”)的地点。如今,这里外租经营的是济南长清农产品交易服务中心(蔬菜专业批发市场)。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简称“长清法院”)公开的裁定书显示,2006年11月14日,以上土地中的42374.60平方米(约合63.5亩)的使用权被以383万元的价格抵债给了济南常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常青地产”),被执行人正是金泰集团和莲花味精。

但来自多方的信息证实,9年过去了,依法生效的“以地抵债”并未执行到位,这块63.5亩的土地反而陷入了“一地二主”的连锁纠纷之中——常青地产依法得地,使用权却旁落至今。

“一地二主”的尴尬

济南市冰山涂料厂的老板周丙山已经不知多少次地“巡视”这63.5亩地了,9月28日,他感慨着该地块东南方向新建的加油站的变化,“听说(买地)花了200来万(元)。”2006年11月30日,他们16个民营企业主合伙从常青地产处购买了这63.5亩土地的使用权,“紧邻峰山路的这一半,都是我们的。”眼见着一处加油站的面积都能卖如此好价,而他所买的也正处于东南方向黄金位置的10亩地块却被济南长清农产品交易服务中心(蔬菜专业批发市场)的铺面房占用着,周丙山说不出的窝火。

其实,被铺面房占用着的不仅是周丙山的10亩地,9月28日,记者现场探访发现,周丙山等16个民营企业主们的63.5亩地目前全被占用着,而2006年11月之时,他们这些搞机械、建材、包装等加工业的小企业主们,合伙买这块地本打算联合组建一个“民营工业园”,改变小企业主们因无场地而东搬西挪之苦。截至目前,9年过去了,因为有地但不能用,周丙山还在长清区拥军路上租赁厂房,其他的15个企业主也大都在“打游击”。

该“以地抵债”纠纷早可追溯至2004年。长清法院的公开判决书显示,2000年1月常青地产与金泰集团、莲花味精组建的莲花金泰筹建小组签订3份建筑工程合同,后产生工程合同欠款纠纷,2004年5月26日,长清法院先后下达(2003)长民商初字第1581号、1582号和158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金泰集团和莲花味精偿还欠款总计300余万元。2004年初,常青地产依法向长清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长清法院将两公司筹建中的莲花金泰所有的长清国用(2000)第070100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评估、拍卖,后流拍。

2006年6月,在长清法院主持下,常青地产与金泰集团、莲花味精达成不还款“以地抵债”协议,约定2006年8月6日前还款,“如有一方违约,按照法院判决的土地抵顶工程款。”2006年11月14日,因金泰集团与莲花味精未如约还款,长清法院作出(2004)长执字第848号民事裁定书,将以上长清国用(2000)第070100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中的42374.6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以价值383万元价格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常青地产所有。

2006年11月30日,常青地产将以上土地使用权又以493.5万元的价格公开拍卖给了周丙山等16人。

9月28日上午,济南长清农产品交易服务中心(蔬菜专业批发市场)中的批发交易已散场,记者并未找到市场的管理方。周丙山说,市场中的铺面房系莲花金泰的筹建小组对外出租后所建。此前,长清法院的3份民事判决书中均显示,“2000年底,因故两被告(金泰集团、莲花味精)撤回筹建处工作人员,(莲花金泰)工程停工。”

9年不执行的背后

周丙山等称,“一女两嫁、一地二主”的情况发生在他们拍卖购得该土地使用权的两个月后,“莲花金泰(筹建处)有了危机感和压力,开始筹备钱还账,先后筹备300多万元,分三次打到了长清法院的账户上。”此后,莲花金泰(筹建处)将土地租给他人。

周丙山等认为,《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八条规定:“执行中涉及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承办人应在5日内向有关登记机关送达协助通知书”,但自2006年11月14日下达执行裁定书至今,长清法院一直未向土地管理部门送达国有土地过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导致常青地产和周丙山等16人无法办理土地过户的确权手续。

2008年初,周丙山等发现土地被外租并正建设济南长清农产品交易服务中心(蔬菜专业批发市场),前往劝阻无效。当年12月22日,常青地产又将市场的开发方济南创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创绿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停止侵权行为。2009年1月8日,长清法院下发(2009)长民初字第189-1号民事裁定书,称常青地产与创绿公司的侵权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需向上级人民法院汇报,故本案中止诉讼。”

周丙山等16人称,直至2014年,常青地产诉创绿公司侵权一案被中止时隔5年后,长清法院才正式驳回起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济南中院”)有关此案的(2014)济民四终字第812号民事裁定书显示,长清法院的驳回理由为“(执行)裁定书生效后,常青公司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未实际占用使用该宗土地。常青公司应按裁定书的要求,交纳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过户登记手续。现常青公司未办理涉案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尚未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权的无权,其作为原告行使物权权利,主体不适格。”

创绿公司在以上民事裁定书中则称“承担判决债务的主体是莲花味精和金泰集团两个发起人股东,而以没有设立完成的莲花金泰的土地裁定抵偿债务不符合法律规定,该执行裁定存在重大瑕疵。”

“应属执行中解决的事项”

在(2014)济民四终字第812号民事裁定书中,济南中院认为,“原审长清法院作出的(2004)长执字第848号民事裁定书,将涉案土地的使用权抵偿给常青公司,该裁定书送达生效后,常青公司即依法取得相应权利。”这给周丙山等16人吃了一颗定心丸,“这相当于上级法院承认了我们的合法权利。”

同时,在该民事裁定书中,济南中院也核实了周丙山等人所称莲花金泰(筹备处)筹钱交付法院和法院9年未下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事实,其中称“经查,(2004)长执字第848号民事裁定作出后,相关单位又将执行款项307万元交付原审法院,原审法院尚未向有关部门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亦尚未办理涉案土地的执行交付。”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给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济南中院裁定认为,“结合本案事实,常青公司提出的要求创绿公司拆除地上附着物、恢复原状等诉求,应属民事案件执行程序中解决的事项。”济南中院维持了原长清法院作出的“以地抵债”给常青地产的裁定,并裁定了其为终审裁定。

目前,距离该济南中院作出的终审裁定之日已过去了近一年时间,周丙山等称,长清法院仍未向有关部门下达涉案土地执行交付的协助执行通知书。9月28日,来自长清法院相关负责人的说法称,有关以上“以地抵债”纠纷已被列为市里重点解决事项,目前长清法院就案件的执行还在商讨阶段,下一步或将整体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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