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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大修未满3年开挖 收费将加倍

济南日报  2015-09-26 00:00

[摘要] 为加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国家、省现行相关规定,在对部分市、县(市、区)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成本测算的基础上,省住建厅近日印发《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鲁建城字[2015]32号,以下简称《通知》),对1998年制定的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新标准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行。

为加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国家、省现行相关规定,在对部分市、县(市、区)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成本测算的基础上,省住建厅近日印发《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鲁建城字[2015]32号,以下简称《通知》),对1998年制定的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新标准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行。

费用

根据《通知》要求,主次干路沥青路面、支路与非机动车道沥青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砂石路面挖掘费都进行了相应提高,同时新增了条(料)石路面、彩色沥青路面、彩色方砖、人行步道方砖等收费种类(详见右侧附表)。收费面积以实际挖掘面积为准;缘石、侧石按实际价格收费;标准表中未列入的其它材质人行道,按实际价格收费。

同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严格控制道路挖掘”的要求,《通知》提出三种情况下应对道路挖掘修复实行政策性加收:一是对新建道路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竣工后未满3年的,在收费标准基础上按“一年内3倍、两年内2.5倍、三年内2倍、四年内1.5倍、五年内1.2倍”收取;二是已实行掘路计划管理的城市计划外挖掘城市道路的,在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1倍;三是违章挖掘的按本标准的1倍加收,并赔偿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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