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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防止“精装房”缩水

济南时报  2015-08-23 00:00

[摘要] 目前,精装房在商品房销售中的比例不断提高。精装房因为可以帮购房者省去装修这一费时又费力的过程,颇受人们欢迎。然而,现阶段由于精装房的质量缺少明确的行业标准和缺乏统一强制验收的规范性文件,导致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纠纷不断。

目前,精装房在商品房销售中的比例不断提高。精装房因为可以帮购房者省去装修这一费时又费力的过程,颇受人们欢迎。然而,现阶段由于精装房的质量缺少明确的行业标准和缺乏统一强制验收的规范性文件,导致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纠纷不断。

对于购房者来说,对精装房的装修项目进行验收的依据主要是购房合同以及购房合同中关于装修的附加条款。因此,购房者在签约时,应在合同中注明房屋装修所有项目所使用的主要材料以及设备的品牌、型号、生产厂商,关键项目的工艺做法、标准,重要的装修项目尽可能在合同附件中附加必要的图纸。如果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购房者完全可以依照合同要求开发商承担责任。

如果购房者与开发商购房合同中没有对装修材料作出明确的约定,但是开发商提供了样板房的,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依照上述规定,交付的房屋与样板房不一致的,购房者也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责任。

上期法律问题咨询与回复:

2012年6月,王女士与李先生登记结婚,婚后居住在李先生婚前租住的房子里。2013年9月两人的儿子出生,为使孩子有一个稳定舒适的生活空间,两人于2013年底买下该租房,并把房子过户到李先生一个人名下。今年年初,王女士意外发现李先生有外遇,二人感情破裂,于是双方协议离婚,双方对孩子抚养、存款均没有异议,唯独对该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发生分歧。问登记在对方一人名下的房产离婚时怎么分?

答复:虽然房屋系王女士丈夫李先生婚前承租,但该房系夫妻双方婚后购买,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人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王女士与丈夫李先生婚后购买的李先生婚前已承租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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