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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版建筑施工管理实施 无证开工高罚三万

济南日报  2015-08-22 01:00

[摘要] 日前,记者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新版《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版《管理办法》)已于本月15日正式实施。与旧版管理细则不同的是,该《办法》规定,建设项目“无证开工”,不仅要重罚建设单位,还要对施工企业处以高3万元的罚款。

日前,记者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新版《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版《管理办法》)已于本月15日正式实施。与旧版管理细则不同的是,该《办法》规定,建设项目“无证开工”,不仅要重罚建设单位,还要对施工企业处以高3万元的罚款。

建筑面积超300平方米须办证

新版《管理办法》界定了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项目的范围,并对如何办理、如何补办等程序做出了规范,对在建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及恢复施工的时间、条件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根据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都应在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镇道路桥梁、隧道、公共交通、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工程等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

与旧版管理细则不同的是,新版《管理办法》实施后,施工许可的证书颁发完全由所在区域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施工许可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在此基础上,新版《管理办法》明确,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应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其中,招标发包的,以标段为单位申领;直接发包的,以施工合同为单位申领。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用地批准、规划批准、施工合同备案、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监理、建设资金、劳务人员工资保障金等条件符合规定。

取得施工许可三个月内须开工

此外,发证机关应当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我省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建设,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或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证前要准备哪些材料?

1.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房屋建筑工程已办理规划许可证的,在房屋建筑规划红线内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等工程可不再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单位提供中标通知书和经备案的施工合同;直接发包的工程,建设单位提供直接发包批准手续和经备案的施工合同。

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4.施工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

5.图审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6.经备案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7.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法定代表人签订的项目质量责任授权书,项目负责人签订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施工企业编制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证明。

8.建设单位提交无拖欠工程款情形证明和本工程不拖欠工程款承诺书,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施工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在颁发施工许可证前,发证机关或委托有关单位,应当到工程现场进行踏勘,形成施工许可现场踏勘记录。在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原证书须交回发证机关存档。施工许可证其他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手续。

本文来源:济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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