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张大爷与荣阿姨长期住在海口养老,不清楚济南的房价。两人想趁着健在的时候,将在济南的房子卖了,中介公司的员工说,他们的房屋价格在济南已经是比较好的价格了,他们没有再怀疑什么,从海口赶回济南与买家办理网签时,发现房子每平方米均价在16000元左右,而他们则是以每平方米8000元的价格出售的。
案例:
张大爷与荣阿姨长期住在海口养老,不清楚济南的房价。两人想趁着健在的时候,将在济南的房子卖了,中介公司的员工说,他们的房屋价格在济南已经是比较好的价格了,他们没有再怀疑什么,从海口赶回济南与买家办理网签时,发现房子每平方米均价在16000元左右,而他们则是以每平方米8000元的价格出售的,他们的房子是,价格远远高于其他非学区的房子。张大爷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行使撤销权,解除与买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同时,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二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房产中介公司为促成交易也帮助买方隐瞒了房屋的真实市场价值,导致张大爷和荣阿姨以低于市场价值一半的价格将房屋出售。张大爷与买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明显违反了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形,张大爷完全可以行使撤销权,解除其与买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张大爷应当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及时行使撤销权,以避免超过一年无法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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