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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理财需谨慎 分手房产该归谁

山东商报  2015-08-14 16:54

[摘要] 案情简介: 胡杰和李霞是一对恋人,2011年毕业后便在一起居住。2015年初二人打算购买婚房,经过慎重考虑,两人在胡杰单位 看中了一套商品房,计划用两人共同的储蓄18万元支付首付。

案情简介:

胡杰和李霞是一对恋人,2011年毕业后便在一起居住。2015年初二人打算购买婚房,经过慎重考虑,两人在胡杰单位 看中了一套商品房,计划用两人共同的储蓄18万元支付首付。决定购房后,胡杰接受单位调派去北京出差3个月,在这期间,李霞按照两人的既定计划以个人名义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交了房屋首付款。然而,胡杰在北京与另一女子坠入爱河,回济南后提出与李霞分手,并要求出售李霞购买的商品房。胡杰提出变卖房产的要求显然得不到李霞的支持,无奈之下,胡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处理该房产。

本案中的关键是购房合同上所署的购房人的名字到底是谁。由于当时签署购房合同书时是由李霞一人操办,签署的是李霞一人的名字。若胡杰拿不出有力的证据证明两者之间的钱物是共同支配的,该房产属于共同共有,按照法律规定,后房产的 权只能归李霞 ,胡杰无权处置,转卖房产。

在我国,同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只有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形成的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1994年2月1日之后的同居,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小两口”未婚同居的话,好能签署同居期间财产协议;即使不签署协议,像上述案件中买房的大事,好是能够签署两人的名字或者进行公证,以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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