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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不得代收住房“养老金”

济南日报  2015-08-04 14:46

[摘要] 近期,多个新交房楼盘的业主反映,交房时被要求将应存入专用账户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给开发商。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维修资金管理 8月3日通过本报提醒广大业主,已售商品房开发商不得代收住房维修资金,发现有开发商违规代收的,可拨打82077018进行举报。

近期,多个新交房楼盘业主反映,交房时被要求将应存入专用账户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给开发商。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住房维修资金管理 8月3日通过本报提醒广大业主,已售商品房开发商不得代收住房维修资金,发现有开发商违规代收的,可拨打82077018进行举报。

近几个月,一批新建楼盘陆续进入交房旺季,按照政策要求,交房前购房人应将所购房屋应交存的维修资金存入专用账户;未出售的房屋则应由开发商在办理初始登记(即办“大证”)前,统一交存维修资金,待房屋出售后再按规定向购房人收取。但银丰唐郡(资料图库)、祥泰新河湾(资料 图库)、中建凤栖第(资料 图库)、绿城百合花园(资料 图库)等多个楼盘的业主反映,开发商在交房结算时,要求业主直接将维修资金交给开发商,否则不予交付房屋。担心利益受损的业主们,将情况反映到了12345市民服务热线和房管部门。

市住房维修资金管理 有关负责人表示,出现这样的问题,可能是部分开发企业对政策理解出现偏差,没有弄清楚维修资金交存流程,接到业主投诉后,市住房保障管理局已在 时间向相关企业下达了整改通知,责令其立即停止违规代收行为,并立即将已代收的资金退还给业主。

该负责人希望通过本报提醒广大业主,相关政策并未赋予开发商代收住房维修资金的权限,开发商代收维修资金是违规的。据介绍,2月1日后竣工的新开发房地产项目,在房屋交付使用前应由购房人按规定持《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到指定专户银行交存维修资金,并取得住宅维修资金交存专用票据;业主入住前开发企业已按规定代交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在查验该房屋维修资金交存专用票据原件后,再将维修资金交给开发企业。业主发现开发商违规收取维修资金,可拨打82077018向市住房维修资金管理 反映。对存在违规代收问题的开发企业,市住房保障管理局将联合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

住宅物业和住宅小区

内的非住宅物业,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商品住宅维修资金专户,尚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时一次性交存。

新维修资金交存流程

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后,携带相关资料到资金 进行维修资金系统备案,并在取得楼幢实测报告后完成房屋信息维护工作。

房屋交付使用前,开发商通过维修资金系统打印《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盖章后交给相关业主,业主持《交存通知单》在规定时间到指定专户银行相应网点交存维修资金,取得住宅维修资金交存专用票据。

开发商查验业主维修资金交存情况后,向业主交付房屋。

开发商在办理初始登记手续前,一次性交存楼幢内未交存房屋的维修资金。

开发商交存维修资金的房屋售出后,可向相应业主收取该房屋维修资金,并向业主提供住宅维修资金交存专用票据原件。

开发商业主办理初次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即办“小证”)时,不再查验业主的维修资金交存票据。

2015年2月1日前已取得综合验收备案证明的项目、纳入市历史遗留无证房屋问题处理的项目和非房地产开发项目,仍执行原交存政策。其流程1-3步与前面相同,不同的是第4步: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时不查验维修资金,也不得向业主收取维修资金,而在办理初次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时,登记机构将查验业主是否按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维修资金交存政策变迁

●企业代收代交

2001年9月13日至2007年3月1日前,按《济南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商品住宅销售时,由购房人交纳的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通常为开发商物业公司或其代理机构)代为收取。

业主自行交存

2007年3月1日起,由开发商物业公司代收代交调整为购房人持交存通知单直接到承办银行交存,未交存的不能办“小证”。

●交存标准调整

2010年7月1日起,交存方式仍为业主自行交存,但交存标准由按售房款的3%改为按建筑面积,有电梯的房屋每平方米120元,无电梯每平方米60元,独栋别墅每平方米20元,未交存的同样不能办“小证”。

●交存查验提前

2015年2月1日起,业主应交的首期维修资金,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完成,未交存不能交付房屋;未交存维修资金的房屋,由开发企业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时一次性交存,未交齐维修资金的楼幢不能办“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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