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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街建筑外部"美容"须先打报告

济南日报  2015-06-26 14:00

[摘要] 本报6月25日讯(记者宋晓晖)今天举行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审。该条例草案即日起通过市人大公众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报6月25日讯(记者宋晓晖)今天举行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审。该条例草案即日起通过市人大公众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外部装修
想对临街建筑物进行外部改造装修?必须得先“打报告”。●对临街建筑物进行外部改造装修或对建筑物临街门窗进行变更的,建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书面告知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部门。
●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则应依照城市容貌标准指导其作业。
●建筑物的顶部也应保持整洁,不得利用建筑物顶部空间搭建棚屋、鸽舍等临时构筑物
张贴广告
沿街楼房的阳台、窗户,或对商业广告、宣传招贴说“NO”。
●在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阳台、窗户不得张贴商业广告、宣传招贴。
●阳台、窗户的外沿不得堆放、吊挂杂物或者晾晒衣物、被褥、干菜等物品。
●禁止擅自在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喷涂、刻画、张贴、吊挂以商业宣传或招揽业务为内容的宣传品。
处罚措施●如果有人在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阳台、窗户张贴商业广告、宣传招贴,或在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阳台、窗户外沿堆放、吊挂杂物或晾晒衣物、被褥、干菜等物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如果不改正,其将被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有人擅自在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喷涂、刻画、张贴、吊挂以商业宣传或招揽业务为内容的宣传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如果不改正,其将被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条例修订草案还拟规定,如果在指定区域和规定时间段内从事经营的临时摊点没有及时清理经营活动产生的垃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如果其不改正,将被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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