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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楼盘市场背后猫腻:标价九千实际卖七千

山东商报  2015-04-02 00:00

[摘要] 自去年以来,济南房价呈整体下降的趋势让市民都看在眼里。春节长假结束后,情况有所好转。许多开发商抓住“金三月”的势头,开始了种目繁多的打折促销的活动。越来越多的楼盘开始公开降价,但记者调查发现,不少楼盘的房源标价却与实际售价相去甚远。

自去年以来,济南房价呈整体下降的趋势让市民都看在眼里。春节长假结束后,情况有所好转。许多开发商抓住“金三月”的势头,开始了种目繁多的打折促销的活动。越来越多的楼盘开始公开降价,但记者调查发现,不少楼盘的房源标价却与实际售价相去甚远。

每平标价九千多实际卖七千

近,省城各大楼市打折活动可谓愈演愈烈。许多楼盘甚至将“三重大礼,六重优惠”的广告语高调打在了售楼处外面的墙上。昨日,记者来到东部一家楼盘,记者此前在网上了解到,该楼盘标出均价是9200元一平。但置业顾问的回答却与网上标价差了很多,“以前是卖9200元一平,但我们春节以后一直在打折,一般的三居室实际上卖8900元一平,而且在此基础上我们再打8折,所以后您买的时候是7120元一平,这个打折力度可以说是非常大的,没法再低了,再低就只能做亏本买卖了。我们原本准备优惠到元宵节就调整优惠幅度的,但是现在离元宵节都过去多久了,我们还在打折!近销量一直很好,只剩几套房还没卖出去了。”看记者表情迟疑,杨顾问立刻掏出手机,给记者看起了下午公司群里发的通知:“你看,这是我们领导刚刚发的通知,准备明天把折扣上调到8.8折。现在还在开会讨论。给你算笔账,如果您今天不做决定,拖到明天,房款要多出十万块钱啦!”

除此之外,该楼盘还向购房者抛出了“认筹一万抵三万”的优惠活动,比起过去“认筹五千抵一万”的活动更加吸引人的眼球。但记者调查发现,目前该区域楼盘的平均价格在8000元/平米左右,但大多数楼盘优惠完之后平均售价仅在7000元/平米左右,而记者整理该区域2012年以来的房价走势发现,虽然平均“标价”已经从6500元/平米左右上涨到了8500元/平米,但多个此前在该区域购房的市民却表示,他们买房时的价格并没有超过7500元/平米,与现在的真实售价差不多。uanc

房价背后有“猫腻”

同样是在省城东部,有的楼盘喊出了“现房出售,5800元一平”的宣传口号,让人心动。但随后,记者了解到,这家楼盘5800元一平的价格只是“听上去很美”.根据置业顾问介绍,5800元/平的房源仅有少数,并且这些房源交房时间也很晚,“我们说的现房出售只有前期剩下的几套,5800元一平的是刚开盘的这一期,交房时间为2017年末。”一名置业顾问告诉记者,该楼盘在售房源有“三种价格”,种为仅剩的几套现房,虽然位置不好,但也超过8000元/平,而2016年末交房的房源则卖到了7000元/平米,新开盘的房源则卖到6000元/平米左右,但需要等到2017年末才能交房。

无独有偶,历下区一家楼盘也大打“优惠牌”.该楼盘一位向姓顾问介绍道:“我们主打三居室,买一套80来平的房子我们赠送12平米。三月份是考核期,公司给了180套的卖房任务。看上去好像挺贵的,其实并非如此。”按照向顾问的承诺,如果一平米卖一万块,赠送完12平米后,房价变成了8600元/m2左右,看起来优惠不少。实际上,据了解,赠送的这12平米是没有产权的。开发商虽然用这样的方式大肆宣传吸引顾客,却并没有做亏本买卖的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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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天下讯 据房天下数据统计,2015年3月济南新建商品房网签10818套,其中包括住宅6860套,储藏室2940套,车库 186套,其他124套,商业用房451套,办公224套,公寓31套,厂房2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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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成交走势来看,本月周网签量稳中有升,网签多一周为2836套,后一周仅30日和30日两天之内网签达到1002套,预计本周网签数量会毫无悬念地继续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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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房天下数据统计,3月份济南楼市新建商品房网签总数为10818套,其中住宅网签6860套。相较于2月份,新建商品房网签增长5662套,环涨109%;住宅网签上涨3508 套,环涨104%。

3月网签数量稳步回升的原因有很多。3月份在传统的房地产市场有“阳春”之称,在春节过后,大量以刚需、婚房、改善居住为首的购房需求涌入房地产市场;同时,众多房企也懂得把握时机,调整好一年的营销战略,抓住三月份这个好时机来推出新的房源和优惠政策,给一整年的成交开一个好头。

除此之外,2月底央行发布的降息政策,是继去年底首次降息以来的又一次市场刺激,这两次降息将会释放更多购房需求,对提振市场有着很大的帮助。

3月30日,央行、住建部、银监会联合下发通知,对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购二套房,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低首付20%;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贷款的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低首付30%。这项政策的出台,不但直接释放了因首付紧张而无法买房的刚需购房族的购房需求,同时也间接地提升了众多购房者和房企对于楼市的信心,从而提振了整个市场。

未来一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里,成交应该会稳步上涨,预计还会有更多利好的政策出台,我们一起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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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今日公布《存款保险条例》,并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存款保险制度实施,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60号

《存款保险条例》已经2014年10月29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5年2月17日

存款保险条例

条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条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条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条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

(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

(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规则;

(二)制定和调整存款保险费率标准,报国务院批准;

(三)确定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

(四)归集保费;

(五)管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六)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

(七)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及时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八)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由国务院决定。

第八条本条例施行前已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投保手续。

本条例施行后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投保手续。

第九条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投保机构应当交纳的保费,按照本投保机构的被保险存款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适用费率计算,具体办法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被保险存款余额、存款结构情况以及与确定适用费率、核算保费、偿付存款相关的其他必要资料。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

第十一条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下列形式:

(一)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

(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以及其他高等级债券;

(三)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第十二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存款保险基金收支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存款保险基金的收支应当遵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核查:

(一)投保机构风险状况发生变化,可能需要调整适用费率的,对涉及费率计算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二)投保机构保费交纳基数可能存在问题的,对其存款的规模、结构以及真实性进行核查;

(三)对投保机构报送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对核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告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并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管理部门、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机制获取有关投保机构的风险状况、检查报告和评级情况等监督管理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不能满足控制存款保险基金风险、保证及时偿付、确定差别费率等需要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要求投保机构及时报送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存在资本不足等影响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情形的,可以对其提出风险警示。

第十六条投保机构因重大资产损失等原因导致资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严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采取补充资本、控制资产增长、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杆率等措施。

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且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未改进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提高其适用费率。

第十七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建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保护存款人利益:

(一)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

(二)委托其他合格投保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代为偿付被保险存款;

(三)为其他合格投保机构提供担保、损失分摊或者资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购或者承担被接管、被撤销或者申请破产的投保机构的全部或者部分业务、资产、负债。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拟订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选择前款规定方式时,应当遵循基金使用成本小的原则。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一)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

(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

(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前款规定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第二十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收取保费;

(二)违反规定使用、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三)违反规定不及时、足额偿付存款。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投保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予以记录并作为调整该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的依据:

(一)未依法投保;

(二)未依法及时、足额交纳保费;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资料或者报送虚假的信息、资料;

(四)拒绝或者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核查;

(五)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

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对投保机构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公示。投保机构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还可以按日加收未交纳保费部分0.05%的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施行前,已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决定接管、撤销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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